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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西自考《中国法制史》章节试题及答案:第6章

发布日期:2018-11-24 16:57:44 编辑整理:江西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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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自考《中国法制史》章节试题及答案:第6章

第六章 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

一、单项选择题

1、《法经》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下列有关《法经》的表述哪一项是不准确的?

A.《法经》为李悝所制定

B.《盗法》、《贼法》两篇列为《法经》之首,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

C.《法经》的篇目为秦汉律及以后封建法律所继承并不断发展

D.《法经》系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2、关于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鞅取消郡县制,实行分封制,剥夺了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

B.商鞅"改法为律",突出了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

C.商鞅推行"连坐"制度,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

D.商鞅提出"轻罪重刑",反对赦免罪犯,认为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二、多项选择题

1、《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下列关于《唐律疏议》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唐律疏议》是由张斐、杜预完成的法律注释

B.《唐律疏议》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

C.《唐律疏议》奠定了中华法系的传统

D.《唐律疏议》对唐代的《武德律》等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2、下列有关我国唐宋时期法制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永徽律疏》不仅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

B.《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C.自首、类推、化外人、区分公罪与私罪等原则都是唐律中重要的刑罚原则

D.唐代和宋代在中央司法机构的设置上是一致的,即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3、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发展变化,对后世法律具有重要影响。下列哪些表述正确揭示了这些发展变化?

A.《北齐律》共12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

B.《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C.《北周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D.《北魏律》与《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

4、关于《明大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明大诰》是朱元璋在位时,为防止"法外遗奸"而制定的

B.《明大诰》强调"重典治吏",其中多数条文是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

C.《明大诰》对《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了处罚

D.《明大诰》在当时家喻户晓,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5、下列关于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和法律制度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

B.夏商时代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观念的影响

C.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到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策略

D.清末修律使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没有受到冲击

三、名词解释

1、约法三章2、九 章 律3、傍 章 律4、决 事 比5、泰 始 律

6、北 齐 律7、开皇律8、贞观律9、永徽律疏10、《宋刑统》

11、编敕12、《大元通制》13、《元典章》14、《大明律》

15、明大诰16、《大清律例》

四、简答题

1、试述《法经》的结构、内容及特点。

2、试述商鞅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4、试析唐律的特点。

5、试析唐朝法制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6、试析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的地位。

7、元朝法制的民族特色表现在哪些方面?

8、清律的哪些内容反映了封建社会晚期法制的特点?

一、单项选择题

1、D 2、D

二、多项选择题

1、BC 2、ABCD 3、ABD 4、ABCD 5、ABC

三、名词解释:

1、约法三章:这是刘邦率军破秦入关至初,为争取民心,以废除秦朝苛繁严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其与秦的法律相比,的确大大地简省了,使得“兆民大悦”,是两汉的立法开端。

2、九 章 律:随着汉朝政权在全国的确立,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使汉朝统治者意识到汉初的“约法三章”不足以御奸治国,因此,丞相萧何受命制定新的法典,这部法典即是著名的《九章律》。《九章律》参照、借鉴了李悝的《法经》和秦律,并在它们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正和扩充。《九章律》在继承《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有关户籍、婚姻、赋税方面的规定)、《兴律》(有关徭役、防备方面的规定)、《厩律》(有关畜牧、驿传方面的规定)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为《九章律》。《九章律》是汉代的基本律典,汉代法律体系的主干,不仅两汉承用,而且对后世王朝也影响巨大。

3、傍 章 律:《傍章律》是叔孙通受汉高祖刘邦的命令制定的,是就《九章律》未涉及的问题而制定的十八篇有关礼仪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因为其“与律令同录,藏于理官(司法官)”,有依傍于律令之意,故而称为《傍章》。

4、决 事 比:又称“比”,“已行故事曰比”,因此,“比”是经中央政府确认,可以用作断案量刑根据的典型案例,也就是判例。“决事比”源于秦代的“廷行事”,其形成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特殊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而来;二是由官府汇编整理的判例集或含有案例的召令册而来。汉代“比”的数量很多,由于其形式灵活,又能阐发律令精神,随时修正和充实律令,因此为汉司法官所乐用,“比”对促进汉代法律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5、泰 始 律:《泰始律》制定于曹魏末年,前后历经四年,是司马昭为晋王时,因感到前代法令繁杂,而命令贾充、羊祜、杜预等十四人重新制定的律典。他们以汉《九章律》和魏《新律》为基础,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并于次年公布,称为《泰始律》或《晋律》。《泰始律》完成后,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注释,以统一对法律的解释,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泰始律》视为一体,称为“张杜律”。《泰始律》与前代法典相比,有了重大的进步,表现在:(1)法典编纂更为合理,其就汉《九章律》新增十一篇,并改魏《新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仍置于篇首,并对篇章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得体例更加合理;(2)删繁就简,《泰始律》仅有620条,比汉律、魏律显得更为“宽简周备”;(3)减少了重法条款,废除了汉以来贵族官僚犯罪不许出仕的禁锢之法及军士逃亡妻子收孥等规定;(4)引礼入律,形成了一些体现儒家思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5)增加律疏注释,明确概念名词。《晋律》仕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惟一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并被东晋和南朝所沿用,是这一时期承用时间最长的一部法典,另外,《泰始律》以宽简著称,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由繁入简的里程碑。

6、北 齐 律:《北齐律》的制定前后经历15年的时间,于武成帝河清三年完成。《北齐律》共949条,其立法成就主要表现在:(1)合晋律刑名两篇为名例篇,置于律首,封建律典的总则至此确立;(2)归并篇目,确定12篇的法典编纂体例,12篇篇名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3)确立“重罪十条”制度,惩罚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4)设立了“权令”、“别格”,与律并行,开隋唐律、令、格、式并行的先河。《北齐律》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封建立法经验,使得封建法典的体系合内容进一步完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代封建法制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

7、开皇律:隋开皇元年,隋文帝杨坚命高颎、郑译、杨素等人制定刑律,他们总结三国两晋南北朝刑典的经验和成果,制定了《新律》;开皇三年,隋文帝审阅刑部的奏报,发现年断狱至万数,认为律文还是太过繁密,又令苏威、牛弘修订刑律,削除死罪81条,流罪154条,杖罪1000多条,定名为《开皇律》。《开皇律》确立了12篇500条的律典体系,创立了“十恶”制度,确立封建五刑制度,继承并发展了汉魏以来法律赋予贵族关了得特权制度等,是隋朝法制成就的集中体现。

8、贞观律:太宗即位后,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大臣,对唐高祖时期的《武德律》进行了全面修订,从公元627年至公元637年,历时11年完成,定名《贞观律》。《贞观律》对旧律的变更主要体现在下面两个方面:一是废“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以配官为奴或者流配的形式取代了以往族刑连坐的处死范围,反映了当时的封建法制较以往的显著进步;二是创设加役流刑,取代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罚;三是规定了比附类推的法律原则,同时还规定了法官断案失误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贞观律》使唐律基本定型,以后各朝对唐律虽有修改,但删改幅度不大。

9、永徽律疏: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唐朝编成《永徽律》,其内容基本沿袭《贞观律》,仅增加了禁止买卖口分田的规定,并将《贞观律》《名例律》“十恶·大不敬”条文中的“言理切害”改为“情理切害”。同时鉴于当时中央和地方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也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唐高宗下令对《永徽律》逐条逐句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并设答问,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这些内容称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公元654年)颁行天下,律文与律疏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部法典当时称为《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永徽律疏》是我国迄今为止保存下来的最完整的、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唐律疏议》总结了中国历代统治者立法和注律的经验,继承了汉代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和礼法结合的传统,使中国封建法律至此发展到最成熟、最完备的阶段,标志着中国封建立法技术达到最高水平,《永徽律疏》以其丰富的内容、高超的技术和鲜明的特色而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并对当时周围其他亚洲国家和后世王朝的封建立法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在整个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上占有最重要的地位。

10、《宋刑统》:建隆四年(963年),太祖命窦仪及苏晓等人,祥定“刑统”。同年七月成书,定名《宋建隆重祥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11、编敕:“敕”是由皇帝批准而由中书颁发的指示或命令,大都系针对特定之事或特定之区域而发布,将单个的敕进行整理编纂,使之具有普遍法律效力,这一立法程序称为编敕。

12、《大元通制》:元仁宗至治三年(1323年)二月,在“延佑律书草案”的基础上,完成《大元通制》的修订,英宗诏令公布施行。

13、《元典章》:元英宗时官修的《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共60卷,分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10大类共373目。

14、《大明律》:《大明律》是明代最重要的法典,由明太祖朱元璋亲自主持制定。这部法典经过吴元年的草创,洪武六年的更定,整齐划一于洪武二十二年,到洪武三十年正式颁行,历时30年才最终完成。

15、明大诰:为扭转元朝遗留的恶劣风气,减少犯罪以及徇私害公的情况,警戒臣民,在洪武十八年至洪武二十年,朱元璋搜集官吏百姓犯罪的案例,编辑成一部特别法-《大诰》,其中包括《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四编》四篇共236条。

16、《大清律例》:乾隆元年,在《大清律集解》的基础上,修订新律,以《大清律例》为名正式公布。《大清律例》是乾隆朝以后清代的基本法,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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