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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中国法制史》章节试题及答案汇总(上)

发布日期:2019-07-27 17:54:57 编辑整理:江西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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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奴隶制法概述

一、填空题

1、我国奴隶社会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是( )和( )。

2、宗法制度是在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家长制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一种以( )为纽带、以( )统治为核心的综合性的社会制度。

3、据商代资料,商代中期以后,主要是实行兄终弟及或父死子继,并出现了( )继承制。

二、判断题

1、夏礼和殷礼无论在内容和形式上都以神为核心。( )

2、中国法起源于贵族与平民的斗争与妥协。( )

3、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礼起源于原始氏族的祭祀活动。( )

三、简答题:

1、试述西周的宗法制度。

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礼 刑2、血缘关系 家族统治 3、嫡长子继承制

二、判断题

1、错 2、错 3、对

三、问答题:

1、试述西周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是中国奴隶制社会影响非常大,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个领域的重要社会制度。这是在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家长制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族统治为核心的综合性的社会制度。

所谓宗法是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的传统习惯演变而来的。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宗法也被改造成以血缘为纽带的,调整家族内部关系与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周朝建立以后,为了在广大统治区内巩固奴隶制的统治秩序,适应封邦建国的需要,以及确立等级从属的体制,建立了一套相当完备的宗法制度。

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答:西周的继承制度主要是宗祧继承制度。为防止统治集团内部的内讧,确保贵族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维护宗法等级制度,西周于建国之初就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度,也称为宗祧继承制度。

该制度规定,王位或爵位的继承必须是妻生的第一个儿子,而不管他是否贤能,如果妻没有儿子,则立最贵的妾的第一个儿子,而不论其年龄如何。由于王位或爵位的继承者同时也享有祭祀祖先的权利。因此该制度也被称为宗祧继承制度。

这一制度规定了谁是祖先的嫡系后嗣,谁就拥有主祭权,谁也就是王位或爵位的继承者;而财产继承则要从属于王位或爵位的继承,即庶子只能由嫡长子分给其部分财产,这种制度下面妇女没有独立地位,也没有继承权。
 

第二章 中国奴隶社会的立法

一、填空题

1、春秋时期正式公布的成文法有郑国( )、晋国( )和邓析的竹刑。

2、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成文法典,是郑子产所铸的( )。

3、第一次礼法之争的焦点是为国以礼还是( )的问题。

二、名词解释

1、铸刑书2、铸刑鼎3、竹刑

三、简答题

试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意义。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刑书、刑鼎2、刑书3、为国以法

二、名词解释:

1、铸刑书:春秋末期,公布成文法的运动首先发生于郑国。公元前536年为巩固“作封恤”、“作丘甲”等改革成果,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刑书铸于彝器上,公之于众,作为国家的常法,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次举遭到了晋国大夫叔向的强烈反对。

2、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和荀寅领兵在汝滨筑城时,征收了民众一鼓铁,用以筑成铁鼎,将范宣子执政时期修订的刑书铸于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这是新兴势力在晋国取得政权后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但遭到了孔子的反对。

3、竹刑: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颛杀邓析而用其所著之“竹刑”。邓析是比郑国执政子产思想更为激进的郑国大夫,因其对子产公布的刑书不满,而私自编写了一部法律,并将其刻之于竹简之上,史称“竹刑”。“竹刑”开始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其后经过国家的认可并向全国公布,便具备了法律效力。

三、问答题:

试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意义

答: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时代的要求,是新的法观念、法律意识影响的结果,也是时代的必然趋势。

春秋前的中国社会,是一个以“礼法”进行社会控制的社会,“礼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临事制刑”,贵族既是立法权的拥有者,也是司法权的行使者,存在司法专横的情况,“礼法”制度也缺乏一个客观公正的法律标准。春秋以来,随着生产力的巨大发展,推动社会的日益变迁和进步,要求一种新的,适应生产力水平发展和时代要求的规范体系替代以前的礼法体系,以确认新的社会秩序。于是,法从礼中分离出来,成为客观和相对公正的规范体系就有了必要。可以说,成文法的公布正适应了这样的时代要求。

成文法的公布最早发生在郑国和晋国。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将刑书铸在彝器上,公之于众,成为国家常法,史称“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和荀寅将范宣子执政时期修订的刑书铸于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颛杀邓析而用其所著的“竹刑”为国家常法;这些都是这一时期成文法公布的典型代表。

成文法的公布有重要的意义在于:它首先宣布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使客观的以罪统刑的刑法规范开始出现,从此封建制法律开始登上历史的舞台;其次,成文法的公布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运动的帷幕,春秋末期一直到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进行变法改革,公布法律,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成文法运动;最后,成文法的公布对维护新的社会秩序、推进法制变革具有重要意义,它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三章 中国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分论

一、判断

1、所谓“三不去”包括有所取无所归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

2、三不去制度的立法精神,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 )

3、奴隶制五刑包括自由刑。( )

4、西周的民本思想是以人为本。( )

二、名词解释

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罚3、出礼入刑 4、五刑

5、六礼6、同姓不婚7、五过之疵8、五声听狱讼

三、简答题

1、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2、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4、简述西周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对 2、错 3、错 4、错

二、名词解释:

1、以德配天:周族推翻商王朝定都镐京后提出的政治思想。简言之,即认为“天”不是一个部族的专有祖先,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哪个部族有“德”,哪个部族就能获得“天”的佑护,强调不能仅仅对“天”负责,更要关注人世民心,这一政治思想鲜明的体现了西周时期由“重神”到“重人”的转变历程。

2、明德慎罚:“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

3、出礼入刑:礼与刑是夏商西周三代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是相同的,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正指出了“礼”、“刑”评价标准相同这一特点,对于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是“刑”所禁止的,那么“礼”肯定也对此予以否定。

4、五刑:指夏商西周时期常用的刑法体系,即三代的主要刑罚。包括“墨、劓、膑、宫、大辟”五种刑罚。“墨”又称为“黥”,是指在脸上刺字;“劓”指割去鼻子;“膑”又称“刖”,指砍脚、砍腿或剜去膝盖;“宫”指破坏罪犯的生殖器官,男子去势,女子闭幽;“大辟”指死刑,执行方式有斩、杀、焚、磬、埋、弃市等。

5、六礼:指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程序。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合法成立除了遵循婚姻缔结的各种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程序形式完成,这一程序即简称“六礼”。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纳彩”即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即男方请媒人问女方的生辰、姓名、生父母的姓氏;“纳吉”即男方占卜得吉兆后将结果告知女方,决定结婚;“纳征”又称“纳币”,即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此后婚约成立;“亲迎”即男方新郎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

6、同姓不婚:指西周时期结婚缔结的禁止性要件。该原则的确立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优生方面的考虑,周人已经意识到近亲婚配不利于后代的繁衍,即“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二是政治上的考虑,即通过婚姻关系的缔结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扩大自己的政治势力并且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所谓“娶于异姓,附远厚别也”。

7、五过之疵:指西周时期规定的法官责任。“五过”具体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就是说,如果法官“倚仗权势、挟嫌报复、庇护亲属、收受贿赂、受人请托”而枉法裁判,导致断案错误就要以错判之罪予以追究。

8、五声听狱讼:指西周时期的案件审训方法。“五声”具体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要求司法官从言辞、神情、呼吸、听觉、目光五方面去了解当时人的心理活动。如果一个人心虚理亏,就会在语言、神态、表情、气息、眼神等方面表现出来,司法官可以据此对其口供的真实性作出判断,以辅助断案。尽管略显简陋、粗糙,但其是长期审判实践的总结,蕴含了生理学、心理学方面的原理,有一定的合理性,相较于神明裁判是重大的进步,为后世所采用。

三、简答题

1、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答:礼与刑是三代法律体系中的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是相同的,都是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民行为;但两者的作用又各有侧重,即有共同性,又有区别,两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

礼与刑的共同点在于:一、评价标准相同。对于人们行为的态度,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是礼所禁止的,必然也为刑所不容;二、紧密依存,缺一不可。礼是行为规范,告诉人们做什么,不做什么,刑是制裁手段,对违反礼的行为进行惩罚;如果只有礼没有刑,礼就无法获得威慑力,如果只有刑没有礼,刑则要么因没有准确的适用对象而变得无用武之地,要么成为没有精神指导的杀人机器。

礼与刑的不同点在于:一、作用不同。“礼”是积极的规范,着重于教化和预防,可以治本,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事前;而“刑”是消极的制裁,着重于处治和惩罚,只能治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事后。二、适用对象有侧重。“礼”主要是调整贵族内部关系的准则,贵族从“礼”那里得到的主要是特权,尽管庶人也有“礼”,但庶人从“礼”那里得到的主要是义务;“刑”的锋芒主要是针对庶民,奴隶和异族,当然不是说贵族就不受“刑”的制裁,只是说针对“刑”的制裁,贵族有一定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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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中国法制史》章节试题及答案汇总(上)

日期:2019-07-27 17:54:57  整理:江西自考网  浏览(

第一章 中国奴隶制法概述

一、填空题

1、我国奴隶社会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是( )和( )。

2、宗法制度是在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家长制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一种以( )为纽带、以( )统治为核心的综合性的社会制度。

3、据商代资料,商代中期以后,主要是实行兄终弟及或父死子继,并出现了( )继承制。

二、判断题

1、夏礼和殷礼无论在内容和形式上都以神为核心。( )

2、中国法起源于贵族与平民的斗争与妥协。( )

3、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礼起源于原始氏族的祭祀活动。( )

三、简答题:

1、试述西周的宗法制度。

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礼 刑2、血缘关系 家族统治 3、嫡长子继承制

二、判断题

1、错 2、错 3、对

三、问答题:

1、试述西周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是中国奴隶制社会影响非常大,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个领域的重要社会制度。这是在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家长制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族统治为核心的综合性的社会制度。

所谓宗法是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的传统习惯演变而来的。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宗法也被改造成以血缘为纽带的,调整家族内部关系与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周朝建立以后,为了在广大统治区内巩固奴隶制的统治秩序,适应封邦建国的需要,以及确立等级从属的体制,建立了一套相当完备的宗法制度。

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答:西周的继承制度主要是宗祧继承制度。为防止统治集团内部的内讧,确保贵族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维护宗法等级制度,西周于建国之初就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度,也称为宗祧继承制度。

该制度规定,王位或爵位的继承必须是妻生的第一个儿子,而不管他是否贤能,如果妻没有儿子,则立最贵的妾的第一个儿子,而不论其年龄如何。由于王位或爵位的继承者同时也享有祭祀祖先的权利。因此该制度也被称为宗祧继承制度。

这一制度规定了谁是祖先的嫡系后嗣,谁就拥有主祭权,谁也就是王位或爵位的继承者;而财产继承则要从属于王位或爵位的继承,即庶子只能由嫡长子分给其部分财产,这种制度下面妇女没有独立地位,也没有继承权。
 

第二章 中国奴隶社会的立法

一、填空题

1、春秋时期正式公布的成文法有郑国( )、晋国( )和邓析的竹刑。

2、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成文法典,是郑子产所铸的( )。

3、第一次礼法之争的焦点是为国以礼还是( )的问题。

二、名词解释

1、铸刑书2、铸刑鼎3、竹刑

三、简答题

试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意义。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刑书、刑鼎2、刑书3、为国以法

二、名词解释:

1、铸刑书:春秋末期,公布成文法的运动首先发生于郑国。公元前536年为巩固“作封恤”、“作丘甲”等改革成果,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刑书铸于彝器上,公之于众,作为国家的常法,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次举遭到了晋国大夫叔向的强烈反对。

2、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和荀寅领兵在汝滨筑城时,征收了民众一鼓铁,用以筑成铁鼎,将范宣子执政时期修订的刑书铸于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这是新兴势力在晋国取得政权后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但遭到了孔子的反对。

3、竹刑: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颛杀邓析而用其所著之“竹刑”。邓析是比郑国执政子产思想更为激进的郑国大夫,因其对子产公布的刑书不满,而私自编写了一部法律,并将其刻之于竹简之上,史称“竹刑”。“竹刑”开始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其后经过国家的认可并向全国公布,便具备了法律效力。

三、问答题:

试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意义

答: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时代的要求,是新的法观念、法律意识影响的结果,也是时代的必然趋势。

春秋前的中国社会,是一个以“礼法”进行社会控制的社会,“礼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临事制刑”,贵族既是立法权的拥有者,也是司法权的行使者,存在司法专横的情况,“礼法”制度也缺乏一个客观公正的法律标准。春秋以来,随着生产力的巨大发展,推动社会的日益变迁和进步,要求一种新的,适应生产力水平发展和时代要求的规范体系替代以前的礼法体系,以确认新的社会秩序。于是,法从礼中分离出来,成为客观和相对公正的规范体系就有了必要。可以说,成文法的公布正适应了这样的时代要求。

成文法的公布最早发生在郑国和晋国。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将刑书铸在彝器上,公之于众,成为国家常法,史称“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和荀寅将范宣子执政时期修订的刑书铸于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颛杀邓析而用其所著的“竹刑”为国家常法;这些都是这一时期成文法公布的典型代表。

成文法的公布有重要的意义在于:它首先宣布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使客观的以罪统刑的刑法规范开始出现,从此封建制法律开始登上历史的舞台;其次,成文法的公布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运动的帷幕,春秋末期一直到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进行变法改革,公布法律,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成文法运动;最后,成文法的公布对维护新的社会秩序、推进法制变革具有重要意义,它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三章 中国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分论

一、判断

1、所谓“三不去”包括有所取无所归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

2、三不去制度的立法精神,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 )

3、奴隶制五刑包括自由刑。( )

4、西周的民本思想是以人为本。( )

二、名词解释

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罚3、出礼入刑 4、五刑

5、六礼6、同姓不婚7、五过之疵8、五声听狱讼

三、简答题

1、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2、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4、简述西周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对 2、错 3、错 4、错

二、名词解释:

1、以德配天:周族推翻商王朝定都镐京后提出的政治思想。简言之,即认为“天”不是一个部族的专有祖先,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哪个部族有“德”,哪个部族就能获得“天”的佑护,强调不能仅仅对“天”负责,更要关注人世民心,这一政治思想鲜明的体现了西周时期由“重神”到“重人”的转变历程。

2、明德慎罚:“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

3、出礼入刑:礼与刑是夏商西周三代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是相同的,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正指出了“礼”、“刑”评价标准相同这一特点,对于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是“刑”所禁止的,那么“礼”肯定也对此予以否定。

4、五刑:指夏商西周时期常用的刑法体系,即三代的主要刑罚。包括“墨、劓、膑、宫、大辟”五种刑罚。“墨”又称为“黥”,是指在脸上刺字;“劓”指割去鼻子;“膑”又称“刖”,指砍脚、砍腿或剜去膝盖;“宫”指破坏罪犯的生殖器官,男子去势,女子闭幽;“大辟”指死刑,执行方式有斩、杀、焚、磬、埋、弃市等。

5、六礼:指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程序。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合法成立除了遵循婚姻缔结的各种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程序形式完成,这一程序即简称“六礼”。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纳彩”即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即男方请媒人问女方的生辰、姓名、生父母的姓氏;“纳吉”即男方占卜得吉兆后将结果告知女方,决定结婚;“纳征”又称“纳币”,即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此后婚约成立;“亲迎”即男方新郎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

6、同姓不婚:指西周时期结婚缔结的禁止性要件。该原则的确立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优生方面的考虑,周人已经意识到近亲婚配不利于后代的繁衍,即“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二是政治上的考虑,即通过婚姻关系的缔结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扩大自己的政治势力并且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所谓“娶于异姓,附远厚别也”。

7、五过之疵:指西周时期规定的法官责任。“五过”具体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就是说,如果法官“倚仗权势、挟嫌报复、庇护亲属、收受贿赂、受人请托”而枉法裁判,导致断案错误就要以错判之罪予以追究。

8、五声听狱讼:指西周时期的案件审训方法。“五声”具体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要求司法官从言辞、神情、呼吸、听觉、目光五方面去了解当时人的心理活动。如果一个人心虚理亏,就会在语言、神态、表情、气息、眼神等方面表现出来,司法官可以据此对其口供的真实性作出判断,以辅助断案。尽管略显简陋、粗糙,但其是长期审判实践的总结,蕴含了生理学、心理学方面的原理,有一定的合理性,相较于神明裁判是重大的进步,为后世所采用。

三、简答题

1、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答:礼与刑是三代法律体系中的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是相同的,都是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民行为;但两者的作用又各有侧重,即有共同性,又有区别,两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

礼与刑的共同点在于:一、评价标准相同。对于人们行为的态度,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是礼所禁止的,必然也为刑所不容;二、紧密依存,缺一不可。礼是行为规范,告诉人们做什么,不做什么,刑是制裁手段,对违反礼的行为进行惩罚;如果只有礼没有刑,礼就无法获得威慑力,如果只有刑没有礼,刑则要么因没有准确的适用对象而变得无用武之地,要么成为没有精神指导的杀人机器。

礼与刑的不同点在于:一、作用不同。“礼”是积极的规范,着重于教化和预防,可以治本,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事前;而“刑”是消极的制裁,着重于处治和惩罚,只能治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事后。二、适用对象有侧重。“礼”主要是调整贵族内部关系的准则,贵族从“礼”那里得到的主要是特权,尽管庶人也有“礼”,但庶人从“礼”那里得到的主要是义务;“刑”的锋芒主要是针对庶民,奴隶和异族,当然不是说贵族就不受“刑”的制裁,只是说针对“刑”的制裁,贵族有一定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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