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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章节练习题:诉讼当事人

发布日期:2019-07-29 09:34:54 编辑整理:江西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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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单项选择题

1 、 甲、乙注册成立丙公司。丙公司经营两年后,甲乙因合作不愉快,协议解散丙公司,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此后,甲擅自利用丙公司原盖章的空白合同文书与丁公司签订合同。此时,如果因纠纷丁公司诉至法院应( )。

A、以丙公司为被告

B、以甲、乙与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C、以甲与乙作为共同被告

D、以甲为被告

2、李某经营一个主营川菜的个体餐馆,其雇佣的服务员江某在为客人提供服务时,将碱水当作白酒送至餐桌上,致使客人王某的喉咙被烧伤。王某决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可以李某为被告

B、王某可以李某与江某为共同被告

C、王某只能以李某为被告,因为李某是餐馆的业主

D、王某只能以江某或者李某为被告

3 、 个体工商户刘某为了有利于承揽木材加工业务,于是挂靠在集体企业龙风木材厂名下,并以龙风木材厂的名义对外承揽木材加工业务。后刘某为李洪加工了一套木制餐桌椅,双方就餐桌椅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如果李洪决定向法院起诉应( )。

A、以刘某为被告,因为刘某与李洪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B、以龙风木材厂为被告,因为刘某以其名义承揽业务

C、以刘某或者龙风木材厂为被告

D、以刘某与龙风木材厂为共同被告

4王老汉去世后,其女儿王容认为大哥王大侵犯其继承权,以王大为被告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其余三个儿子参加诉讼。王二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王三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王四则表示要参加诉讼。下列关于当事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王容是原告,王大、王二、王三与王四是共同被告

B、王容、王二、王三与王四是共同原告,王大是原告

C、王容、王三、王四是共同原告,王大是被告,王二不参加诉讼

D、王容、王三、王四是共同原告,王大与王二是共同被告

5、王平将房屋租赁给陈洪。陈洪擅自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杜莲,因办理过户手续问题,杜莲与陈洪发生争议。杜莲诉至法院要求陈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诉讼种,王平得知此事要求参加诉讼获得法院准许。之后杜莲申请撤诉,下列法院的处理正确的是( )。

A、法院不准许杜莲撤诉,因为王平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已参加诉讼

B、法院准许杜莲撤诉,告知王平另行起诉

C、法院准许杜莲撤诉,王平作为另案原告,陈洪与杜莲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D、法院准许杜莲撤诉,王平作为另案原告,陈洪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6、 下列有关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诉讼权利能力就是民事权利能力

B 、诉讼权利能力通常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基础

• 诉讼权利能力是公民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D 、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7 、 12 岁的甲某在学校不慎将同学 11 岁的乙某眼睛弄伤,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乙某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B 、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C 、乙某父母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D 、乙某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8 、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普通共同诉讼成立要件的是( )。

A 、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 B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C 、经当事人同意 D 、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牵连

9 、苏某出国访问前将自己的一台纯平大彩电委托给刘某保管,后电视被刘某的邻居朱某借用,不慎损坏。苏某回国后起诉刘某,要求赔偿损失。朱某在本案中是( )。

A 、共同被告 B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 、共同原告

10 、在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推选或者商定不出代表的当事人( )。

A 、应当亲自与诉讼代表人一同参加诉讼

B 、由法院为其指定诉讼代表人

C 、可以亲自参加诉讼

D 、另行起诉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下列哪些人属于非实体权利主体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是( )。

A、甲某死亡后,因其名誉权受到损害,其子起诉

B、下落不明人的财产管理人

C、遗产管理人

D、甲公司被宣告破产后成立的清算组

2、甲与乙共同承包的果园遭到丙工厂排放的工业废水污染后,给果园造成损失约13万元。甲与乙以丙工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丙工厂赔偿13万元。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下列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人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放弃对丙的赔偿请求,如果乙同意,该行为对乙有效

B、甲不得单方与丙和解,因为甲与乙是必要共同诉讼人

C、甲委托代理人的行为对乙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D、甲申请撤诉,如果乙同意,则视为乙也申请撤诉

3、因开发商迟延向100户业主交付商品房,业主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诉讼中,100户业主推选甲、乙与丙作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需要经被代表当事人同意的是( )。

A、委托代理人 B、进行和解

C、放弃诉讼请求 D、提供证据

4、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签订化工产品买卖合同。后来乙公司把从甲公司买到的一批化工产品卖给丙公司,丙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批化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下列关于能否将甲公司作为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中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则不能将甲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如果甲公司有证据证明提供的化工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则不能将甲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应当将甲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该批化工产品是甲公司卖给乙公司的

D、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时,乙公司以认可该批化工产品的质量的,则甲公司不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甲将20万元借给乙,乙到期未还;乙将25万元借给丙,丙到期也未还。如果甲欲起诉实现自己的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可以乙为被告起诉,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甲可以丙为被告起诉,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甲可以乙与丙为共同被告起诉

D、甲可以乙为被告起诉,丙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6、下列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原告与被告就争议案件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无须征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同意

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有权上诉应取决于一审判决是否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7、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主要特点表现为( )。

A、共同诉讼人行为的相关联性

B、诉讼中止的共同性

C、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

D、共同诉讼人应当共同参加诉讼

8、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所作出的裁判,其效力( )。

A、可以及于亲自参加诉讼的诉讼代表人

B、只能及于亲自参加诉讼的诉讼代表人

C、可以及于参加登记权利的人

D、可以及于虽然未登记权利,但在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

9、 挂靠于甲公司的个体户乙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2005 年 8 月,乙某参加贸易交流会时,与丙公司签订了儿童玩具购销合同。此后,乙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电汇了 5 万元定金,丙公司如期交货。后乙某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25 万元。丙公司在与乙某及甲公司交涉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已分立为两个独立的法人即丁公司与戊公司。丙公司如果起诉,作为被告的是( )。

A 、甲公司 B 、乙某

C 丁公司 D 、戊公司

10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

A 、诉的合并种类不同 B 、诉讼标的不同

C 、诉讼地位不同 D 、参加诉讼的时间不同

三、案例分析题

国贸公司与玻璃制品公司于 2003 年 11 月 6 日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国贸公司向玻璃制品公司提供 3 台玻璃制品加工机械设备,总价款 690 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标的总额 2% 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国贸公司为履行合同,又与运输公司签订了设备运输合同,由运输公司负责将机械设备运到玻璃制品公司所在地。设备运到并投入使用后半年内,生产出来的瑕疵玻璃制品的比例居高不下,致使玻璃制品公司遭受约 86 万元原材料损失。玻璃制品公司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设备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认为该 3 台设备均存在程度不同的质量问题。就玻璃制品公司遭受的原材料损失赔偿问题,玻璃制品公司与国贸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决定向法院起诉。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本案所涉及人员应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2 、如果在本案诉讼中,国贸公司提出,其供应给玻璃制品公司的机械设备是太合公司卖给自己的,太合公司能否作为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参考答案

一、 单项选择题

1、D 2、C 3、D 4、C 5、C

6、A 7、A 8、D 9、A 10、D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2、AD 3、BC 4、ABD 5、BD

6、BD 7、ABCD 8、ACD 9、BCD 10、ABCD

三、案例分析题

1 、玻璃制品公司为原告,国贸公司为被告,至于运输公司,国贸公司承担本案责任后,可以另案起诉国贸公司,也可以申请法院通知运输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并处理。

2 、太合公司是否作为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看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太合公司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提供了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质量的机械设备,或者国贸公司在接受机械设备时已经认可了该机械设备的质量,或者国贸公司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机械设备质量异议,则太合公司不应作为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否则,太合公司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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