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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复习题汇总(下)

发布日期:2019-07-29 10:06:57 编辑整理:江西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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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简答题

1. 简述起诉书首部中被告人基本情况的写作内容。

2.简述第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正文部分写作的内容。

3.简述辩护词“辩护理由”部分的写作要求。

4.制作法律文书的主要要求有哪四项?

5.法律文书的理由部分应包括哪些内容?

6.刑事法律文书中事实部分包括哪些要素?

7.法律文书语言的语体特征是什么?

8.法律文书写作的语言运用中常见的忌用语言通病有哪些?

9.什么是法律文书?

10.民事上诉状主要应针对原审判决的什么错误而提出上诉?

11.检察文书按制作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哪几类?

12.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案件过程中需要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由哪个机关执行,并制作哪种法律文书?

13.制作刑事起诉书案件事实部分应注意什么问题?

14.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主要应当写明什么内容?

15.简述监狱法律文书的种类。

四、写作练习题(要求:1.格式正确,事项齐全;2文字简练,表述准确;3未给明的事项可以合理虚拟或以×××代替。)

1.根据下列案情拟写一份行政起诉状,案情如下:

××县向阳乡砖瓦窑场是乡办集体企业。1997年,农民戴××与乡政府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乡政府为甲方,将砖瓦窑发包给乙方,提供场房场地.制砖机械;戴××为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向甲方上缴承包金额6000元;承包期1年,自当年1月至12月底止。戴××承包后,又以发包方的身份,与金××签订制砖技术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年,合同规定:金××为乙方,给甲方生产成品砖200万块,每块售价按0.05元计算,由甲方每块提取0.015元(含上缴税金.购置架子车和覆盖物),乙方分取0.035(含购置柴油,工人工资,工具修理费用)。合同生效后,金××即进行生产。合同履行了8个月,金××生产成品砖68万块,折合人民币3.4万元,其中金××领取3200元,其余由戴××收存。1997年11月,向阳乡税务所通知金××缴纳制砖产品税。金当即申明按合同规定由戴承担。税务所坚持让金纳税,否则以砖折抵,并宣布冻结金××生产的砖,不得出售。金××到县税务局上访,县税务局于1998年8月7日作出处罚:①金××是机砖生产者,应依法缴纳产品税3500元;②金××没有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罚款500元。金××不服处罚决定,和××地区税务局申请复议。复方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金××向××县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金××,56岁,汉族,××省××县××乡农民。

被告:××县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常××,税务局长。

(注:本题选自2000年4月份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题)

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被告人徐×文于2000年4月1日上午11时许,将一张侮辱自诉人人格的小字报贴在工厂食堂门口醒目之处。午饭时引起群众围观。全厂轰动,影响恶劣。被告人在小字报中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污蔑自诉人道德败坏,无情断绝了与他本人的恋爱关系,而与李×平恋爱是为了骗取李×平的钱财。还造摇说自诉人与李×平刚认识几天就在××公园乱搞男女关系,当场被公园保安人员抓住,受到罚款处理。

4月1日下午,厂保卫科人员经过调查了解,掌握了可靠的证据,证明小字报是被告人所写。于是,保卫科人员对被告人进行了来历的批评。被告人当时表示接受批评,同时,还愿意在车间大会上向自诉人赔礼道歉。当日下午5时下班后,车间主任王×林在全车间大会上让被告人检查时,被告人却忽然蛮横起来,当众继续造谣生事,胡说小字报所说的都是事实,绝对可靠,还对自诉人破口大骂,再次公然侮辱诽谤自诉人。

自诉人王×娟与被告人徐×文都是××市××工厂一车间工人,工作上有一些联系,关系一般,被告人于2000年2月向自诉人写情书,要求建立恋爱关系,被自诉人断然拒绝。以后被告人又连续两次向自诉人求爱,均被自诉人拒绝,并告知自诉人已有男朋友。于是被告人怀恨在心,寻机报复,企图给自诉人造成难堪的局面。同时于2000年3月通过本车间主任打听到自诉人的男朋友是本市××公司××部门经理李×平。

自诉人王×娟,女,汉族,23岁,住××市××区××街××号,××市人,××市××工厂工人。

被告人徐×文,男,汉族,25岁,住××市××区××路××号,××市人,××市××工厂工人。

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有:张贴的小字报影印件;厂保卫科的调查材料;保卫人员高×华.车间主任王×林及车间工人赵×辉.朱×利可以证实有关情况。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已构成公然侮辱诽谤罪。

被告人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因此,自诉人于2000年4月××日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严惩。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注:本题选自2000年10月份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题)
 

3.根据下列案情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0年10月8日在××市签定了一份××大厦的期房认购书,暂定原告认购××大厦的一套四居室住房(约150m2)。认购书约定,被告于2001年3月份交房,原告李××预付房价款80万元(分两次交清);同时还约定,等××大厦封顶时,根据原合实际购房的套数.面积,再正式签定购房合同,认购书同时作废—,预付款转为购房款。2001年1月份,双方正式签定了××大厦的购房合同,原告李××购买了××大厦的2002.2003两套三居室住房,面积150m2,每平方米按6000元计共计90万元,除将原告预交的80万元转为正式购房的价款外,被告正式交房后,原合再补足所欠的应付房教。但是,在正式签定购房合同之后,被告未能按期交房,直至2001年9月才正式交房,延误期限6个月。因原告系外地住房户,家室已于2001年初迁到本市,由于被合误期交房,不得不另行租赁住房居住,每月耗费房租5000元。原告向被合要求补偿损失,未能达成协议,最后不得不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补偿其因交房误期而给原合造成的损失3万元。同时提出,原合预交之房款中有5万元为定金,因被告违约,而应双倍返还。被告别提出,延误交房是因为××市××区扩宽××路的路面,致建筑材料不能如期运入造成的,按合同规定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构成合同违约,并提供了××市公路局出兵的扩建××路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在庭审中,原合举出了公路局出具的在××路扩宽期间,曾修筑了一条辅路,基本上不合影响运输建筑材料的文字说明。法庭经举证.质汪和认证,认为被告所持的不可抗力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对原告所称预付房款中有5万元定金的说法,因合同中未予明确,也不予支持,最后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房地产公司延误交付××大厦的住房达6个月之久,属于违约行为,对因此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主要责任,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的租房费3万元。

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要求予以驳回。

诉讼费××××元,被告负担××××元,原告负担×××元。

原被合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  李××,男,57岁,××省××县人,个体工商户,暂住××市××区××胡同×号

原告诉价代理人  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所在地址    ××市××区××大街×号

被告法定代表人  朱××,公司经理

被告诉讼代理人  孙××,××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①文书编号统一为“第1号”。

②文书日期统一为“××××年××月×日”。

③文书署名应以“××”代替,不得出现具体人名,否则视为作弊。

4.根据下列案件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余××与姜×.王×是中学同学,高中毕业后,由于三人一直未找到工作,遂于1997年5月起合伙做生意,往返于广州.江西.江苏等省市之间。由于经营有方,挣了不少钱。为寻找刺激,经常出没歌厅.舞厅。2000年2月15日晚,被告人余××又与姜×.王×等人来到××市云中音乐茶座唱歌。唱了约3小时后,准备离开,王×在付费时向店方提出,话筒音质不好,希望店方少收费。店方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余××原已准备离开,但听到王×为付费与店主发生争执后,就返回来参与,直至王×付足费用后才离开。事后,王×.姜×纠集同乡与被告人余××一起手持铁铣.木棍等器械返回云中音乐茶座,对茶座内的门.窗.空调等设施进行打砸,并对在场人员进行殴打,当场将凌××打倒在地。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余××用铁铣砍伤被害人凌××的面部。被告人余××.王×.姜×打砸完毕后,逃离现场。凌××的妻子叫来救护车,将凌××送往医院救治,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马上组织人力负责此案的侦查工作。在侦查过程中,××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拍摄了2组10张云中音乐茶座门.窗.空调等被砸情况以及被害人凌××面部损伤情况的照片,并对凌××的伤势进行了法医鉴定。经法医鉴定证明,被害人凌××面部损伤致客貌毁损,构成重伤。同时,公安机关还走访了当时在场的证人,经证人吴××.项××证实,被害人凌××的面部系被告人余××用铁铣所伤。2000年4月17日,被告人余××在×××路×号被××区公安分局捕获归案,并被刑事拘留。4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区看守所。

××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2000年2月15日晚,被告人余××与同学姜×.王×因在××市云中音乐茶座唱歌付费与店方发生争执,被告人余××手持铁铣伙同手持器械的姜×.王×等人对茶座的门窗等设施打砸的同时,被告人余××还用铁铣砍伤被害人凌××的面部,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凌××面部损伤致客貌毁损,构成重伤,被告人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于2000年8月13日以×检刑诉[2000]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犯故意伤害罪,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请××市××区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余××进行处罚。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被害人凌××2000年6月2日的陈述,征人吴××.项××2000年6月2日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有关被害人凌××伤势照片以及茶座被砸后的现场照片等证据。

在庭审中,被告人余××称,自己并未持铁铣殴打被害人凌××,并且在为付费与对方发生争执时,被凌××打中一拳,打中了左眼部。被告人余××委托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市××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度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委托的××市××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到度参加诉讼。本案由审判员刘×,人民陪审员扬××.程××组成合议庭,由周×任书记员。在度审中,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和认证,经审理查明,检察机关所举位据属实,被告人余××的辩解和辩护人孙×所提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于2000年9月×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余××,男,1970年6月22日生,高中文化程度,出生于××省××市,汉族,住××省××市××区××街20号。
 

5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芬,女,28岁,汉族,河北省××县人,大学本科毕业,现任××市××进出口贸易公司出纳员,住××市××区××街×号,于1998年与被告王×章自主结婚。王×章,男,35岁,××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汉族,××市人,现任××大学讲师,住××市××区××居民小区4号楼503号。原被告二人系经人介绍相识,经过半年多的恋爱后结婚。婚前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两万元的家具,每人各出资50%。婚后夫妻二人感情尚好,并于2000年二人共同出资将被告所在学校分配给被告的现住房(二室一厅)买下。男方出资60%,女方出资40%。另外夫妻二人几年来尚有共同的存款5万元。但二人结婚9年多来,始终没有生育孩子。男方认为主要是女方无生育能力,女方也为此对男方心怀不满。逐渐产生感情裂痕。近半年来,男方对本校一女生李××产生好感,常借辅导帮助为由而深夜才归。而且二人还经常传递书信,其中有一封李××写给被告王×章的信。夹在被告的书中,被原告翻出,信中有许多向被告表示爱慕之意的文字,此信已为原告拿到。二人为此时有口角。直到女方搬回娘家去住,开始分居,迄今已有数月之久。女方虽将此情况反映给男方单位,经单位领导调解数次,仍未见缓解。基于此种情况,现女方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民事起诉状一份,请求××区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二人的共同财产均分;各人的衣物归个人所有。对现有住房女方不提出占有要求,但要求按市场出售价格平均分得价款。

证据有二:一是李××写给被告王×章表示爱慕之心的信;二是被告单位负责人李××出具的关于调解二人和好效果不大的证言。

被告人郑×龙,男,30岁,初中文化,汉族,××省××县人,是××县××乡××村运输专业户。2000年10月13日晚7时,郑×龙驾驶×牌汽车由本县到×县拉沙子。晚上11时40分,当郑×龙驾车行驶至××市郊区时,迎面开来一辆东风牌汽车,此车没有按规定发出会车信号,由于灯光太刺眼,致使郑×龙看不清路面,而郑×龙驾车继续行驶,将一名步行上夜班的女工陈×娟撞倒在地,立即昏迷。陈×娟,女,31岁,××市××厂工人,已婚,有一个3岁男孩。陈×娟在厂里是技术骨干,工作任劳任怨,人际关系也非常好。郑×龙撞倒陈×娟后,停车走到陈的眼前,听到陈×娟在呻吟,为了逃避罪责,郑×龙产生了杀人的邪念,将陈×娟拖到离现场约100米处路西的一个涵洞内,用手紧紧卡住陈的颈部,致使其死亡。事后,郑×龙逃离现场。2000年×月×日,××市公安局对郑×龙予以刑事拘留;2000年×月×日郑×龙被××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郑×龙遗留在现场的脚印和右手拇指的指纹,××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书为证。郑×龙被逮捕后,交代犯罪事实避重就轻,尽力开脱罪责,拒不认罪。

××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对郑×龙提起公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民事反诉状,案情如下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因反诉人(本诉被告)拖欠房屋租金,于1996年10月20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清房租。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后,于10月29日向同一法院对原告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元。

    反诉的事实和理由是:反诉人于1996年1月租住××市××区××房管所两间平房(约45平方米),每月租金×××元。1-6月反诉人按时交纳房租。1996年6月,反诉人发现房屋漏水,就爬到房顶查看,才知道房顶已经破烂不堪,有一平方米大小的房瓦已全部破碎。于是,反诉人找被反诉人修缮,被反诉人不但不派人修缮,而且所长胡××还不讲情理。为此,反诉人从7月开始停付房租,至今已有4个月,共拖欠房租×××元,这是事实。可是,拖欠房租是由于被反诉人拒绝修缮房屋所致,责任应由被反诉人负。

1996年夏季,阴雨不断,反诉人又多次找被反诉人即房管所修房,但房管所却未派人修房。同年8月10日下暴雨,房顶落下几块砖瓦,将室内电视机砸坏,还损坏了一些其他物品,约××××元。故此,反诉人至今未付房租。现被反诉人已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反诉人交付房租。对此,反诉人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合并审理,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的经济损失。

反诉人:赵××,男,41岁,住××市××路××胡同×号,××市仪器工人,汉族,××市人,高中文化程度。

被反诉人:××市××区房管所,地址:××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所长。

    证据材料:1.反诉人家电视机被砸坏那天,居委会主任王××来反诉人家目睹了这一情况,王××可以证实。王××住反诉人东边×号。2.同院邻居朱××.李××也可证实反诉人家中遭损情况。3.电视机修理费收据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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