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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自学指要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6:25 编辑整理:江西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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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相应的民法学在民法学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民法学》成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法学专业的必考科目。为帮助自考考生学习好这门课程,本文针对民法学中的学习要点提列如下,供考生们自学进参阅。

  民法学是以研究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我国民法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是民法理论最重要的部分,是对以下分论内容的高度概括和抽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民法的根本任务和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这一本质。民法从其实施之日至废止之日在我国领域内对自然人和法人等民事主体都有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整个民法学理论的核心部分。其他各章节都是围绕着民事法律关系,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学习中,要抓住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掌握其构成要素以及其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分清各种不同的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公民和法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针对公民,必须掌握公民的概念、公民的权利能力起止,以及在不同阶段公民具有的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监护是针对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情况作出的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则是公民作为民事法关系主体的特殊形式。

  法人是与公民对称的另一类民事主体。针对法人,必须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必备条件及分类,了解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性。

  物在民法中有很大的意义,很多民事法律关系都要涉及到财产,涉及到物。因此要掌握物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各种分类的法律意义,从而把握各种不同种类物的流通范围和国家对它的控制程度。货币、有价证券、票据、股票、债券是特征类型的物。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称为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是最广泛、最重要的法律事实。绝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都是通过法律行为这种形式来体现的。要从法律行为与其他法律事实的区别中把握其法律特征,掌握其成立要件、分类以及附条件法律行为和附期限法律行为。弄清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熟练认定各种无效民事行为,了解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方法。

  民事主体可以亲自为法律行为,也可以让他人代理进行法律行为。特别是在社会生活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代理制度成为一种不可缺少的独立的民事制度。学习代理制度时要抓住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掌握代理的种类、适用范围。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表现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及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

  时效是一种法律事实。时效期限的届满会成为取得权利或者丧失权利的原因。时效制度适用范围广泛,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二、物权与所有权

  物权与所有权是财产关系在法律中的主要体现,是民法学重要的组成部分。

  首先掌握物权的一般原理。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物权是对世权;2、 物体的客体是物;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5、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6、物权的保护方法的广泛性。按照不同标准,可把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主物权和从物权;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准物权。

  财产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在学习中,应主要掌握财产所有权概念、特征、明确所有权中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特点。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1、所有权的转让;2、所有权客体的消灭;3、所有权主体的消灭;4、所有权的抛弃;5、所有权被强制消灭。我国财产所有权主要有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物权中的另一重要分类。两者都是他物权。

  所有权虽具有排他性,介作为所有权关系的权利主体不一定只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所有权权利主体多数的情况即是共有。财产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要弄清各种共有关系中,共有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掌握共有财产分割时应遵循的原则。

  所有权人在行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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