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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考试辅导之《合同法》复习资料(七)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7:08 编辑整理:江西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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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其特征:①标的物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②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要式合同;③当事人须共担风险。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和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其法律特征:①标的物是现有的技术成果;②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技术秘密**合同:又称非专利技术**合同,或专有技术许可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对技术秘密的使用权、**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的合同。

  122 技术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报告等合同。其特征:①技术合同在技术领域内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②履行技术咨询合同的目的在于,受托方为委托方提出建议、意见和方案,供委托方在决策时参考,从而使科学技术的决策和选择真正建立在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基础之上;③技术咨询合同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在实践中包括技术辅助服务合同,技术中介服务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

  126 合同上的义务群:①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②给付义务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成的义务。③合同关系在发展过程中,还会发生其他附随义务。这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④合同关系上还有不真正义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违约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是不真正义务。⑤就整个合同法而言,尚有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此为后合同义务。⑥现行合同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范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他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里义务体系。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合同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

  127 预约与附停止条件合同的区别: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本约的对称。附停止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设置一定的条件,在条件成就以前,权利人不能行使其权利,义务人也不必履行其义务。可见,在附停止条件的合同中,本合同已经在订约时成立;而在预约中,本合同在预约成立时尚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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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其特征:①标的物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②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要式合同;③当事人须共担风险。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和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其法律特征:①标的物是现有的技术成果;②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技术秘密**合同:又称非专利技术**合同,或专有技术许可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对技术秘密的使用权、**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的合同。

  122 技术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报告等合同。其特征:①技术合同在技术领域内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②履行技术咨询合同的目的在于,受托方为委托方提出建议、意见和方案,供委托方在决策时参考,从而使科学技术的决策和选择真正建立在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基础之上;③技术咨询合同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在实践中包括技术辅助服务合同,技术中介服务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

  126 合同上的义务群:①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②给付义务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成的义务。③合同关系在发展过程中,还会发生其他附随义务。这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④合同关系上还有不真正义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违约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是不真正义务。⑤就整个合同法而言,尚有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此为后合同义务。⑥现行合同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范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他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里义务体系。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合同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

  127 预约与附停止条件合同的区别: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本约的对称。附停止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设置一定的条件,在条件成就以前,权利人不能行使其权利,义务人也不必履行其义务。可见,在附停止条件的合同中,本合同已经在订约时成立;而在预约中,本合同在预约成立时尚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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