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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十三—十四章(7)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8:44 编辑整理:江西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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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

  有限公司:1、董事人数:3-13。

  2、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国独公司不超过3年。

  3、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履行董事职务。

  股份公司:1、董事人数:5-19。

  2、任期:同有限。

  3、产生:(1)发起设立时由发起人选举产生。

  (2)募集设立时由创立大会选举产生。

  ※(3)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集中使用。

  董事会:1、有限公司:应设立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但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可不设董事会,而设一名执行董事。

  2、国独公司、两个以上国企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有公司职代,董事会中的职代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①必须设立董事会。②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

  3、董事长(副)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召开,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10天前通知董事。

  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特殊规定:

  国独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资监管机构可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资监管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资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独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资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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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十三—十四章(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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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

  有限公司:1、董事人数:3-13。

  2、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国独公司不超过3年。

  3、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履行董事职务。

  股份公司:1、董事人数:5-19。

  2、任期:同有限。

  3、产生:(1)发起设立时由发起人选举产生。

  (2)募集设立时由创立大会选举产生。

  ※(3)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集中使用。

  董事会:1、有限公司:应设立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但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可不设董事会,而设一名执行董事。

  2、国独公司、两个以上国企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有公司职代,董事会中的职代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①必须设立董事会。②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

  3、董事长(副)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召开,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10天前通知董事。

  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特殊规定:

  国独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资监管机构可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资监管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资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独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资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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