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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西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复习题六

发布日期:2018-10-15 02:49:43 编辑整理:江西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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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复习题六

5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芬,女,28岁,汉族,河北省××县人,大学本科毕业,现任××市××进出口贸易公司出纳员,住××市××区××街×号,于1998年与被告王×章自主结婚。王×章,男,35岁,××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汉族,××市人,现任××大学讲师,住××市××区××居民小区4号楼503号。原被告二人系经人介绍相识,经过半年多的恋爱后结婚。婚前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两万元的家具,每人各出资50%。婚后夫妻二人感情尚好,并于2000年二人共同出资将被告所在学校分配给被告的现住房(二室一厅)买下。男方出资60%,女方出资40%。另外夫妻二人几年来尚有共同的存款5万元。但二人结婚9年多来,始终没有生育孩子。男方认为主要是女方无生育能力,女方也为此对男方心怀不满。逐渐产生感情裂痕。近半年来,男方对本校一女生李××产生好感,常借辅导帮助为由而深夜才归。而且二人还经常传递书信,其中有一封李××写给被告王×章的信。夹在被告的书中,被原告翻出,信中有许多向被告表示爱慕之意的文字,此信已为原告拿到。二人为此时有口角。直到女方搬回娘家去住,开始分居,迄今已有数月之久。女方虽将此情况反映给男方单位,经单位领导调解数次,仍未见缓解。基于此种情况,现女方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民事起诉状一份,请求××区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二人的共同财产均分;各人的衣物归个人所有。对现有住房女方不提出占有要求,但要求按市场出售价格平均分得价款。

证据有二:一是李××写给被告王×章表示爱慕之心的信;二是被告单位负责人李××出具的关于调解二人和好效果不大的证言。

被告人郑×龙,男,30岁,初中文化,汉族,××省××县人,是××县××乡××村运输专业户。2000年10月13日晚7时,郑×龙驾驶×牌汽车由本县到×县拉沙子。晚上11时40分,当郑×龙驾车行驶至××市郊区时,迎面开来一辆东风牌汽车,此车没有按规定发出会车信号,由于灯光太刺眼,致使郑×龙看不清路面,而郑×龙驾车继续行驶,将一名步行上夜班的女工陈×娟撞倒在地,立即昏迷。陈×娟,女,31岁,××市××厂工人,已婚,有一个3岁男孩。陈×娟在厂里是技术骨干,工作任劳任怨,人际关系也非常好。郑×龙撞倒陈×娟后,停车走到陈的眼前,听到陈×娟在呻吟,为了逃避罪责,郑×龙产生了杀人的邪念,将陈×娟拖到离现场约100米处路西的一个涵洞内,用手紧紧卡住陈的颈部,致使其死亡。事后,郑×龙逃离现场。2000年×月×日,××市公安局对郑×龙予以刑事拘留;2000年×月×日郑×龙被××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郑×龙遗留在现场的脚印和右手拇指的指纹,××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书为证。郑×龙被逮捕后,交代犯罪事实避重就轻,尽力开脱罪责,拒不认罪。

××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对郑×龙提起公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民事反诉状,案情如下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因反诉人(本诉被告)拖欠房屋租金,于1996年10月20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清房租。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后,于10月29日向同一法院对原告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元。

    反诉的事实和理由是:反诉人于1996年1月租住××市××区××房管所两间平房(约45平方米),每月租金×××元。1-6月反诉人按时交纳房租。1996年6月,反诉人发现房屋漏水,就爬到房顶查看,才知道房顶已经破烂不堪,有一平方米大小的房瓦已全部破碎。于是,反诉人找被反诉人修缮,被反诉人不但不派人修缮,而且所长胡××还不讲情理。为此,反诉人从7月开始停付房租,至今已有4个月,共拖欠房租×××元,这是事实。可是,拖欠房租是由于被反诉人拒绝修缮房屋所致,责任应由被反诉人负。

1996年夏季,阴雨不断,反诉人又多次找被反诉人即房管所修房,但房管所却未派人修房。同年8月10日下暴雨,房顶落下几块砖瓦,将室内电视机砸坏,还损坏了一些其他物品,约××××元。故此,反诉人至今未付房租。现被反诉人已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反诉人交付房租。对此,反诉人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合并审理,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的经济损失。

反诉人:赵××,男,41岁,住××市××路××胡同×号,××市仪器工人,汉族,××市人,高中文化程度。

被反诉人:××市××区房管所,地址:××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所长。

    证据材料:1.反诉人家电视机被砸坏那天,居委会主任王××来反诉人家目睹了这一情况,王××可以证实。王××住反诉人东边×号。2.同院邻居朱××.李××也可证实反诉人家中遭损情况。3.电视机修理费收据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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