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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版自考《公司法》完整笔记之第三章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7:07 编辑整理:江西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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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公司设立 旧版教材这里是(公司法设立)

  第一节 公司设立的定义与性质 旧版教材这里是(公司法设立的概述)

  一、 公司设立的定义与性质

  公司设立是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旧版教材这里是(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关于公司设立的性质,学界认识不一,大致存在三种学说:合伙契约说、单独行为说、共同行为说。

  旧版教材这里是(对于设立行为的法律属性,在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和说法,归纳起来大致有:

  1、 设立行为是协议行为

  2、 设立行为是单方行为

  3、 设立行为是共同行为)

  二、 公司设立的原则

  旧版教材这里还指出了公司设立的原则定义:是指一个国家在法律上对公司设立所采取的基本态度,即以怎样的程序限制来规范公司的设立。

  新版教材却没注明此定义。

  一般认为公司设立的原则大致有以下几种:

  1、 自由设立主义(也诚放任主义)

  2、 特许主义

  3、 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

  4、 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

  三、 公司设立的方式

  公司设立的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出资或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又称募股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按法律规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的主要特征:

  一是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二是募股的顺序是先由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然后余额部分由社会公众认购,所以又称渐次设立。

  三是与发起设立相比,募集设立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利益,法律对此规定的程序严格和复杂。

  四、 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

  公司成立则标志着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取得了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创建公司的一系列活动,是一种过程。

  公司成立与设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 行为性质不同

  2、 行为的效力不同

  3、 行为主体不同

  第二节 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 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或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 股东出资或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 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章程

  4、符合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等组织和设施的要求

  第三节 公司发起人

  一、发起人的定义

  公司发起人也称公司创办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筹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确认公司发起人,一般需要具有下列条件:

  1、 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

  3、 发起人必须实施设立行为,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具名并签字、盖章。

  第四节 公司设立登记

  一、公司设立登记的意义

  公司设立登记的意义是指设立申请人即全体发起人,为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按法律规定事项向登记主管部门提出要求,登记主管部门依发起人申请和法律规定条件给予核准登记的法律制度。

  公司设立登记具有下列意义:

  一是具有创设公司的功能

  二是具有规范公司行为的功能

  三是国家主管部门通过设立登记收集设立公司信息数据,实现宏观经济调控

  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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