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自考《公司法》复习资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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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5个以上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内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特点:①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②股东人数有法定最低限额;③资本总额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④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⑤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⑥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放型公司。
82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②发行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资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④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83 股份:是指均分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小单位。其特点:①金额性;②平等性;③不可分性;④可转让性。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其特点:①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所持股份的凭证;②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③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④股票是一种永久性证券。股票发行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84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分类:①按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的内容不同,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②依股东姓名是否记载于股票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③依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额面股和无额面股;④依持股主体的不同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及外资股;⑤依是否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人民币股和人民币特别股。
85 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与特别股的异同:①相同点:它们作为股份具有共同的基本特征;金额性;平等性;可分性;可转让性。它们转让形式都是股票。②不同点:普通股拥有的权利义务相等,无特别待遇;股息率不固定;增资发行新股时,普通股股东有优先认股权。特别股又分为优先股和劣后股。优先股在分配收益及剩余财产等方面,比普通股有优先权,收益率固定,通常没有表决权。劣后股在分配收益及剩余财产等方面逊后于普通股。
86 新股发行的条件:①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②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赢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此限;③公司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④公司预期利润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8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份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受到公司封闭性质的限制。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如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没有股东内外之别,也不必经其他股东同意。但强调必须依法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②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③国有股的转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④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⑤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⑥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
88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①只有在公司为减资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才能回购本公司股份;②股份回购完成后,公司必须于10日内注销其所回购股份;③依法履行变更登记,并公告。
89 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在转让方式上的区别:记名股票,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只需交付股票,转让即发生法律效力。
90 股东大会的特征:①由全体股东所组成;②是非常设机构;③是集中反映股东意志的机构。
91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性质:①是公司行使经营决策和管理权的执行机构;②公司的常设机关;③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④公司经营决策机关;⑤对外代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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