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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自考《公司法》复习资料(3)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7:11 编辑整理:江西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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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的关系:①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是终结公司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两个相关概念;②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原因,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的结果;③公司被宣告解散,只是停止公司继续生产经营的权利和产生清算的义务。而公司结算就是为了了结解散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

  42 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①发生清算的原因不同;②决定清算组成员的机关不同;③适用清算的程序不同。

  43 普通清算的程序:①成立清算组;②债权人申报债权;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④按法定顺序清偿公司债务;⑤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⑥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公司终止。

  44 普通清算的顺序:①支付清算费用;②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③缴纳各项税款;④偿还公司债务;⑤公司在没有按上述顺序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向股东分派剩余财产。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终止普通清算程序并申请破产。

  45 普通清算组成员被解任的条件:①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②清算组成员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和责任;③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④清算组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46 普通清算组的职权:①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了结公司业务;③收取债权;④清偿公司债务;⑤申请破产;⑥分派剩余财产。

  47 特别清算:是指解散公司在执行普通清算过程中发生清算不能,或显著障碍,或发现公司债务有超过公司资产之嫌时,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适用不同于普通结算的特别清算程序。特别清算的特征:①特别清算的程序是在普通清算进行中,由公司的债权人、普通清算组、公司股东以特别清算的原因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接受申请依法作出决定开始的;②法院直接加入并监督整个特别清算程序;③债权人直接参与特别清算;④清算组的清算权限受到限制;⑤特别清算的程序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专门规定的特别程序,另一部分是普通清算程序。

  48 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满足而设置的一种诉讼程序。其特征:①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②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③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满足;④按诉讼程序处理。

  49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①国家干预原则;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原则;③破产与和解、整顿相结合原则;④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原则。

  50 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是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能够作为破产界限的且易掌握的判断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说“清偿不能”。

  清偿不能:是指企业法人欠缺清偿能力,即对于已到清偿期限,而且已受清偿请求之债务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处于全面地、长期地不能清偿之财产状态。清偿不能的构成要件:①欠缺清偿能力;②对已到清偿期限的债务欠缺清偿能力;③全面地欠缺清偿能力;④长期地欠缺清偿能力。

  51 破产债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企业的财产中受到清偿的权利。其特征:①破产债权是相对权;②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③破产债权必须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发生的请求权;④破产债权必须是对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的请求权。

  52 破产债权的范围: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②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③附期限的债权;④有财产担保,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而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⑤损害赔偿金。

  53 破产财产: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为了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其特征为:①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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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的关系:①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是终结公司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两个相关概念;②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原因,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的结果;③公司被宣告解散,只是停止公司继续生产经营的权利和产生清算的义务。而公司结算就是为了了结解散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

  42 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①发生清算的原因不同;②决定清算组成员的机关不同;③适用清算的程序不同。

  43 普通清算的程序:①成立清算组;②债权人申报债权;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④按法定顺序清偿公司债务;⑤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⑥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公司终止。

  44 普通清算的顺序:①支付清算费用;②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③缴纳各项税款;④偿还公司债务;⑤公司在没有按上述顺序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向股东分派剩余财产。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终止普通清算程序并申请破产。

  45 普通清算组成员被解任的条件:①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②清算组成员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和责任;③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④清算组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46 普通清算组的职权:①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了结公司业务;③收取债权;④清偿公司债务;⑤申请破产;⑥分派剩余财产。

  47 特别清算:是指解散公司在执行普通清算过程中发生清算不能,或显著障碍,或发现公司债务有超过公司资产之嫌时,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适用不同于普通结算的特别清算程序。特别清算的特征:①特别清算的程序是在普通清算进行中,由公司的债权人、普通清算组、公司股东以特别清算的原因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接受申请依法作出决定开始的;②法院直接加入并监督整个特别清算程序;③债权人直接参与特别清算;④清算组的清算权限受到限制;⑤特别清算的程序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专门规定的特别程序,另一部分是普通清算程序。

  48 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满足而设置的一种诉讼程序。其特征:①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②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③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满足;④按诉讼程序处理。

  49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①国家干预原则;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原则;③破产与和解、整顿相结合原则;④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原则。

  50 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是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能够作为破产界限的且易掌握的判断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说“清偿不能”。

  清偿不能:是指企业法人欠缺清偿能力,即对于已到清偿期限,而且已受清偿请求之债务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处于全面地、长期地不能清偿之财产状态。清偿不能的构成要件:①欠缺清偿能力;②对已到清偿期限的债务欠缺清偿能力;③全面地欠缺清偿能力;④长期地欠缺清偿能力。

  51 破产债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企业的财产中受到清偿的权利。其特征:①破产债权是相对权;②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③破产债权必须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发生的请求权;④破产债权必须是对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的请求权。

  52 破产债权的范围: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②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③附期限的债权;④有财产担保,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而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⑤损害赔偿金。

  53 破产财产: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为了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其特征为:①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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