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自考法理学05677串讲资料: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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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自考法理学05677串讲资料:法律监督
第一部分法律监督释义
知识点一监督与法律监督
(一)监督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所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是监督者对被监督者所施加的一种外部力量。
(二)在现代社会,法律监督是整个法制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制运行系统是一个由法律创制、法律实施、法律监督、法律实现等多种要素构成的有机体。
知识点二法律监督的概念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法律监督也称“护法”,有广义与侠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指的是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公民,对于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即对于法律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所实施的评价和督导;侠义上的法律监督专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例如人民检察院行使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公民关于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所给予的监督。
(二)法律监督的目的
法律监督的目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消除法律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越轨和冲突,保证一切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法律监督的最终目的保证法律实现。
(三)法律监督的构成: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方式。
(四)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法律监督的实施者,即依法享有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五)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法律监督的对象,即监督谁的问题,也就是法律监督的主体行使职权的范围。在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客体主要包括进行各种法律活动的所有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全体公民。其中,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各种公务活动的监督尤为重要,是国家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
(六)法律监督的内容
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法律的制定、适用和遵守。
(七)法律监督的方式
法律监督的方式,即监督权的运行方式或程序,主要包括法律监督的权力、法律监督的规则两个方面。法律监督的权力是指监督主体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客体的权力。法律监督的规则又分为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
知识点三法律监督的意义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是建设现代廉洁的民主政治的需要。
(二)设置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是现代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需要,是对人性不完善的弥补。
(三)法律监督既是法律调整各个阶段得到有力保障的良好机制,也是法律价值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知识点四法律监督的种类
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法律监督可以分为不同的模式:
(一)自循环监督与交互监督。所谓自循环监督,又称系统内监督,指的是在某个确定的系统内实行纵向的、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自我监督,监督的主体和客体一般都存在于同一系统内;所谓交互监督,又称系统间监督,是指不同的子系统相互之间进行的交叉监督。
(二)国家机关中的法律监督与社会的法律监督。
第二部分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
知识点一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概念
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又叫法律的国家监督,即国家法律监督,是一种法定监督,即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进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国家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主体,一般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法律活动的监督。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权限、监督范围、程序和效力由宪法和法律、法规做出明确规定。
知识点二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体系
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国家审判机关的监督。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指的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活动。
1、立法监督。
立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的行使进行检察和督导的一种专门活动。
①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凡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者予以撤销。
②对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批准或废除中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即对其有效性进行监督。③对省、直辖市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监督。
④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
⑤对授权立法的监督。
2、监督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实施。
监督的主要形式有: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实施法律情况的报告,并对其执法、守法行为提出质询和讯问;组织视察和检查,特别是经常检查单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包括对具体案件的申诉控告;听取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违宪和违法行为。
2006年8月27日,《监督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以高票获得通过,2007年1月1日正式实行。
监督法突出监督形式——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突出监督内容——直接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要求解决的问题,突出监督形式——注重针对性和时效性。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两项重要职权,监督对象主要为“一府两院”,即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一年召开一次,它的监督职权日常由人大常委会行使,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为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监督对象为与各级人大常委会同级的“一府两院”,较为切合实际。
《监督法》在五大方面强化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1)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2)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有计划的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3)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确定的六个途径,比如说人大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常委委员反映集中的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问题等等。
(4)“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5)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情况,包括“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且向社会公布,要把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三)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1、行政监督的概念:行政监督是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活动实施监察和督促。广义的行政监督指的是行政机关系统内的自循环监督或者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的交互监督,以及行政机关对公民和法人的专业性行政监督。侠义的行政监督仅指行政机关的自循环监督。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监督和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监督。从狭义上来理解,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监察两种类型。
2、行政复议: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公务行为的监督。
3、行政监察:是通过专门的行政监察机构、运用国家权力,实行自上而下的、事后的、被动的检查和督促的一种特殊的行政监督。行政检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中国的行政检察权主要包括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权,还具有监视权、控告受理权、咨询权、行政公诉权和调解权等。行政监察主要是通过把法律适用于具体事件,以奖惩的方式实行监督,具有准司法性质。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监察部门作为国务院的专门监察机构,对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行政活动及官员个人是否守法进行监督,地方各级监察部门也有相应的职能。
(四)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
1、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能就是法律监督。他通过行使检察权,对适用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对法律适用活动的监督是最广泛的监督形式。
2、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主要有:
(1)对审判机关活动的监督。表现:出庭的检察人员如果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有权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裁判有错误时,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可以派员到死刑执行现场监督,还可以对其他任何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实行判决。
(2)对侦查机关及其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可以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可以通过批准逮捕对公安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
(3)对刑罚执行机关及司法行政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有权对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其他行政活动的监督。只要在检察权的范围内,检察机关都可以通过行使检察权对任何国家机关的职责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判监督。这一点,在检察机关对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力罪、渎职罪的立案侦查、决定起诉权中可以看出来。
(五)国家审判机关的监督
1、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主要表现:通过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对行政机关的法律适用过程进行监督。中国行政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就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旨在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
2、审判机关对自身审判活动的监督。现行的二审终审制、审判监督制、死刑复核制等都属于此种监督类型。加强审判机关的监督,是纠正裁判不公、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3、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由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三者之间是一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活动也可以进行监督。
第三部分社会的法律监督
知识点一社会法律监督的概念
(一)概念:社会的法律监督又叫法律的社会监督、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主体,包括社会组织、政治团体、公民群众等,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通过多种手段和途径对执法、司法和守法行为等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二)特点:不直接运用国家权利,但有广泛性和人民性,国家法律监督的基础,所以对其意义绝不可低估。
知识点二社会的法律监督体系
(一)社会组织的监督
社会组织包括各民主党派、各政治团体、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监督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效力,不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监督,不具有国家强制性。但社会组织的监督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许多行业自治组织,通过提出批评、建议、协商对话等形式,监督法律的实施。
(二)公民的监督
公民通过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意见,通过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行使民主监督权利。公民监督具有广泛的群众性,是法律监督中的重要普遍力量。
(三)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
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主要是指律师和法学家的监督。
1、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为当事人出庭辩护和办理其他法律事务过程中,可以监督和制约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司法、执法工作。
2、法学家以研究和教授法学为职业。法学家可以在法律监督中发挥特殊作用的原因有:
(1)与一般公众相比,他们有更为强烈的追求法治和社会公正的意识,法学家不仅积极参与改进和完善立法,而且热烈关注司法与执法,以其敏锐的观察力监督法律的实施。
(2)法学家的职业特点和特殊的知识结构,使得法学家具有较强的法律监督能力。
(3)法学家既不像律师那样由于为当事人提供服务而有可能影响自己的判断力,也不像国际机关公职人员那样握有公共权利,因此他们的监督具有因其超脱地位而带来的更强的客观性和说服力。
(四)社会舆论的监督
1、概念:舆论监督的重要任务是把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予以“曝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某些违法犯罪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形成众矢之的,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特点: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有特殊的威力。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舆论是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利”。
(五)执政党的监督
1、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和社会中处于领导地位,在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保证政令畅通,监督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防止滥用权力等方面,有重要作用。
2、一方面,党组织通过行使政治领导权,督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觉守法,依法办事,教育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另一方面,通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自己党员和党组织,特别是对法律工作者与法律机关的活动实行全面监督,促使他们模范地执法和守法。执政党监督,是法律实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是我国一种具有关键性作用的法律监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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