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组织与管理学习笔记 我国幼教事业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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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幼教事业发展方针的确立
确立什么样的幼教事业发展方针,直接关系到我国幼教事业发展的兴衰。
我国幼教事业发展方针的确立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1951年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规定:“幼儿园应在有条件的城市首先建立,然后逐步推广。”1956年内务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关于托儿所、幼儿园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中指出,“托儿所和幼儿园必须有相应的增加,在城市中由厂矿、企业、机关、团体、群众举办,在农村提倡农业生产合作社举办。”十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至1979年由国务院转发的《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1983年11月中央教育部发出了《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又一次提出,“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尚不发达的国家,发展幼儿教育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针对农村幼教事业的发展具体指出,“农村应以群众集体办园为主,充分调动社(乡)、队(村)的积极性,县镇则应大力提倡机关、厂矿企业、街道办园,并支持群众个人办园。”“两条腿走路”是指国家教育部门办园与社会多方面力量,包括单位部门办园、集体与个体民众办园,国办与民办两条途径并行。1988年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将我国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方针明确表述为:“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发展幼儿教育事业。”以后,又将这一方针写入了《幼儿园管理条例》这一指导和管理幼教机构的行政法规。这一方针体现了《宪法》关于“国家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发展各种教育设施”、“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
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的精神,也符合后来制定的《教育法》第25条关于我国办学体制的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关于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方什的法律表述。
二、对我国幼教事业发展方针的理解
(一)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必须坚持多渠道
多渠道,即办园途径的多渠道,而不是单一渠道,不仅地方政府要举办,更主要的是动员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群众团体及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来兴办;不仅要有全民性质的以及大量集体性质的幼儿园,还可以有个人办的个体幼儿园。总之,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要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拓宽发展渠道。
对这一方针的理解,首先要从国情出发。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人口众多,人均教育资源短缺。从建国50年来看,在教育事业发展上属“穷国”办“大教育”,因此,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兴办托幼机构,国家不可能全部包下来。即便是从经济发达国家实现幼儿教育普及化的过程来看,在办园体制上也是采取了多元化、灵活化、社会化的发展途径,而不是完全由政府大包大揽。
其次,从我国幼儿教育的性质来看,幼儿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幼教机构担负着保教结合、教育幼儿和服务家长的双重任务。一方面,幼儿园是对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作为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幼儿教育具有教育性,然而,幼儿教育又不属于义务教育;同时,幼儿教育又具有社会福利性和公益性的特点,承担着为当地即所在社区家长服务的任务,满足其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由幼儿教育的性质可见,发展幼教事业不能完全由国家包下来,幼教事业也并非教育部门一家之事,而是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关心、支持和参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社会各单位和集体,以及公民个人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再次,从我国幼教事业发展50年的历程来看,我国幼教事业发展始终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注重依据各地实际,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幼教机构和组织。80年代以前,我国城镇以国营经济为主的企事业单位办园为主,作为后勤福利,提供较稳定的经费,也有部分街道集体自负盈亏兴办幼儿园;乡村则由乡村集体举办为主,由乡村和群众集体筹措经费。进入90年代,办园途经进一步扩大了,私立国增加,还出现了新的办园体制,如企业公司(合资或独资)办园、合作办园等,部分企业单仕幼儿园或国有幼儿园由个人或团体承办,实行国有民营。近年来,私立园或个体国有较大发展,由1991年全国私立国收托幼儿41万,到1994年达72万,至1997年达135万。
从总体情况来看,社会力量办园成为我国幼教机构的主要形式,而直接由政府教育部门办园仅占很小的比例,如北京市正规园所仅占全部幼教机构的 16 33%,珠海仅占 5%。据 1997年的统计,全国在园幼儿共2518万,其中有63%的幼儿是在社会力量办的各类幼教机构中接受教育。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办园的幼教事业发展格局。进入90年代以来,事业发展的重点正由城镇转向农村。
(二)幼儿教育的组织形式要坚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
幼儿教育发展受经济、文化等要素的制约。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文化发展不发达且不平衡的大国中,要为学前儿童提供广泛的受教育机会,仅靠发展正规化的幼教机构是不现实的。进入80年代以来,世界学前教育,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致力于探索一条低费用、高效益发展学前教育的途径。在我国近年来也在积极探索多种非正规教育形式,充分利用社会中蕴藏的人力物力,发掘多种教育资源,以适宜的形式,多种渠道发展幼儿教育,为适龄儿童提供尽可能多的受教育机会。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的贫困边远地区,正在尝试和发展各种灵活多样的非正规教育形式。如河北、江西、安徽、广西等地区出现了游戏小组、幼儿活动站、巡回辅导站等,内蒙古牧区出现了草原流动幼儿园,解决了当地幼儿受教育问题,受到广泛的支持和欢迎。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许,人们对早期教育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幼儿教育的概念有了较大的扩展。幼儿教育不仅仅限于正规的幼儿园机构中的教育,还必须重视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各地在探索非正规幼教组织形式的同时,注重发挥社会和家伙的教育功能,举办家长辅导班,开展家长亲子活动,幼儿教师入家庭指导幼儿教育等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原国家教委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在安徽和广西8个国家级贫困县开展了“贫困地区社区、家庭、教育机构共同促进学前儿童发展”的项目,使8个县的学前儿童接受教育的比率有了显著增长。在1996~2000年期间,这个项目扩展到内蒙古、陕西、青海、宁夏、甘肃、新疆、四川、云南、广西、西藏11个省、自治区的22个县。
幼儿教育要适应多种需要,要将办教育的形式与渠道途径综合起来加以考虑,拓宽幼教事业发展的空间,扩大受教育范围,为更多儿童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实现服务社会的功能。
50年来,在我国幼教事业发展方针的指导下,幼教事业蓬勃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c据1997年统计,全国有各类幼儿园18万所,在园幼儿2 518万人,学前二年幼儿入园率41%(其中大中城市为80%~90%),学前一年入园(班)率已达到60%以上。这与解放前只有千余所幼儿园、十余万在园儿童相比,是很了不起的飞跃。50年来,我国幼教事业发展的成功证明,我国幼教事业发展方针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并且是行之有效的。其成功的关键在于这一方针调动了全社会的积极性,形成了多渠道、多形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幼教办学体系。
确立什么样的幼教事业发展方针,直接关系到我国幼教事业发展的兴衰。
我国幼教事业发展方针的确立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1951年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规定:“幼儿园应在有条件的城市首先建立,然后逐步推广。”1956年内务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关于托儿所、幼儿园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中指出,“托儿所和幼儿园必须有相应的增加,在城市中由厂矿、企业、机关、团体、群众举办,在农村提倡农业生产合作社举办。”十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至1979年由国务院转发的《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1983年11月中央教育部发出了《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又一次提出,“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尚不发达的国家,发展幼儿教育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针对农村幼教事业的发展具体指出,“农村应以群众集体办园为主,充分调动社(乡)、队(村)的积极性,县镇则应大力提倡机关、厂矿企业、街道办园,并支持群众个人办园。”“两条腿走路”是指国家教育部门办园与社会多方面力量,包括单位部门办园、集体与个体民众办园,国办与民办两条途径并行。1988年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将我国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方针明确表述为:“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发展幼儿教育事业。”以后,又将这一方针写入了《幼儿园管理条例》这一指导和管理幼教机构的行政法规。这一方针体现了《宪法》关于“国家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发展各种教育设施”、“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
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的精神,也符合后来制定的《教育法》第25条关于我国办学体制的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关于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方什的法律表述。
二、对我国幼教事业发展方针的理解
(一)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必须坚持多渠道
多渠道,即办园途径的多渠道,而不是单一渠道,不仅地方政府要举办,更主要的是动员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群众团体及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来兴办;不仅要有全民性质的以及大量集体性质的幼儿园,还可以有个人办的个体幼儿园。总之,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要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拓宽发展渠道。
对这一方针的理解,首先要从国情出发。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人口众多,人均教育资源短缺。从建国50年来看,在教育事业发展上属“穷国”办“大教育”,因此,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兴办托幼机构,国家不可能全部包下来。即便是从经济发达国家实现幼儿教育普及化的过程来看,在办园体制上也是采取了多元化、灵活化、社会化的发展途径,而不是完全由政府大包大揽。
其次,从我国幼儿教育的性质来看,幼儿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幼教机构担负着保教结合、教育幼儿和服务家长的双重任务。一方面,幼儿园是对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作为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幼儿教育具有教育性,然而,幼儿教育又不属于义务教育;同时,幼儿教育又具有社会福利性和公益性的特点,承担着为当地即所在社区家长服务的任务,满足其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由幼儿教育的性质可见,发展幼教事业不能完全由国家包下来,幼教事业也并非教育部门一家之事,而是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关心、支持和参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社会各单位和集体,以及公民个人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再次,从我国幼教事业发展50年的历程来看,我国幼教事业发展始终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注重依据各地实际,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幼教机构和组织。80年代以前,我国城镇以国营经济为主的企事业单位办园为主,作为后勤福利,提供较稳定的经费,也有部分街道集体自负盈亏兴办幼儿园;乡村则由乡村集体举办为主,由乡村和群众集体筹措经费。进入90年代,办园途经进一步扩大了,私立国增加,还出现了新的办园体制,如企业公司(合资或独资)办园、合作办园等,部分企业单仕幼儿园或国有幼儿园由个人或团体承办,实行国有民营。近年来,私立园或个体国有较大发展,由1991年全国私立国收托幼儿41万,到1994年达72万,至1997年达135万。
从总体情况来看,社会力量办园成为我国幼教机构的主要形式,而直接由政府教育部门办园仅占很小的比例,如北京市正规园所仅占全部幼教机构的 16 33%,珠海仅占 5%。据 1997年的统计,全国在园幼儿共2518万,其中有63%的幼儿是在社会力量办的各类幼教机构中接受教育。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办园的幼教事业发展格局。进入90年代以来,事业发展的重点正由城镇转向农村。
(二)幼儿教育的组织形式要坚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
幼儿教育发展受经济、文化等要素的制约。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文化发展不发达且不平衡的大国中,要为学前儿童提供广泛的受教育机会,仅靠发展正规化的幼教机构是不现实的。进入80年代以来,世界学前教育,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致力于探索一条低费用、高效益发展学前教育的途径。在我国近年来也在积极探索多种非正规教育形式,充分利用社会中蕴藏的人力物力,发掘多种教育资源,以适宜的形式,多种渠道发展幼儿教育,为适龄儿童提供尽可能多的受教育机会。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的贫困边远地区,正在尝试和发展各种灵活多样的非正规教育形式。如河北、江西、安徽、广西等地区出现了游戏小组、幼儿活动站、巡回辅导站等,内蒙古牧区出现了草原流动幼儿园,解决了当地幼儿受教育问题,受到广泛的支持和欢迎。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许,人们对早期教育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幼儿教育的概念有了较大的扩展。幼儿教育不仅仅限于正规的幼儿园机构中的教育,还必须重视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各地在探索非正规幼教组织形式的同时,注重发挥社会和家伙的教育功能,举办家长辅导班,开展家长亲子活动,幼儿教师入家庭指导幼儿教育等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原国家教委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在安徽和广西8个国家级贫困县开展了“贫困地区社区、家庭、教育机构共同促进学前儿童发展”的项目,使8个县的学前儿童接受教育的比率有了显著增长。在1996~2000年期间,这个项目扩展到内蒙古、陕西、青海、宁夏、甘肃、新疆、四川、云南、广西、西藏11个省、自治区的22个县。
幼儿教育要适应多种需要,要将办教育的形式与渠道途径综合起来加以考虑,拓宽幼教事业发展的空间,扩大受教育范围,为更多儿童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实现服务社会的功能。
50年来,在我国幼教事业发展方针的指导下,幼教事业蓬勃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c据1997年统计,全国有各类幼儿园18万所,在园幼儿2 518万人,学前二年幼儿入园率41%(其中大中城市为80%~90%),学前一年入园(班)率已达到60%以上。这与解放前只有千余所幼儿园、十余万在园儿童相比,是很了不起的飞跃。50年来,我国幼教事业发展的成功证明,我国幼教事业发展方针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并且是行之有效的。其成功的关键在于这一方针调动了全社会的积极性,形成了多渠道、多形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幼教办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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